欢迎观临!请认准ib外汇网唯一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主页 > 国内外汇 >

外汇返佣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贷款管

2022-06-26 22:14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 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方便企业使用国内外汇贷款和金融机构进行债权管理,国...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 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方便企业使用国内外汇贷款和金融机构进行债权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部分地 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改革,是指改变原来由债务人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或 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登记的管理方式,实行由债权人 集中登记,即由发放国内外汇贷款的中资金融机构定期向外汇局进行外汇债权登记,报送国 内外汇贷款变动情况,并自行对企业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和办理还本付息手续进行真 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不必经外汇局批准。 二、 实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范围,仅限于各中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债权 人”)向非金融性质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债务人”)发放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 转贷款。 三、 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的管理。所有经营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的债权人应当办理国内 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手续,即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 中登记表》(附件1)、《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附件2)及《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 汇总表》(附件4),按要求报送上月国内外汇贷款的发放及变动情况。 四、 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债权人负责审核债务人提出的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 专用账户的申请,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开户销户 月报表》(附件3)和《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附件4)。

  债务人申请办理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户手续时,债权人为银行的,只允许在债权银 行或债务人注册地银行开户;债权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只能在贷款资金的划出行或债务 人注册地银行开户。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开户行不是同一家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应向债务人的开户行出具开 (销)户通知书,并注明:“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 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____银行____分(支)行协助办理有关开户(销户)手续”,并签 字、加盖业务公章。开户银行须凭债权人加注、盖章的开(销)户通知书办理国内外汇贷款 专用账户开、销户手续。

  外汇返佣

  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债务人该笔贷款收入及其划入的还款资金;支出范 围为债务人偿还贷款、经常项下支出及经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还贷资金进入专用账户的时 间不得超过贷款到期日或实际偿还日前5个工作日。一笔外汇贷款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贷 款合同履行完毕后,应注销专用账户。 五、 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的管理。债务人以自有外汇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 息时,国内外汇应向债权人提供外汇账户对账单和《企业自有外汇确认书》(见附件5)等证明文件, 由债权人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事后由债权人按月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见附件2)。债 务人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先使用自有外汇,不足部分方可购汇。

  债务人办理以偿还贷款本息为目的的购、付汇手续时,债权人为银行的,只能在债权银 行或其注册地银行办理;债权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务人只能在贷款资金的划出行或其 注册地银行办理。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购、付汇银行不是同一家机构的,债权人应在向债务人出具的还本付 息通知单上加注:“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真实性、 合规性审核,请____银行____分(支)行协助办理有关售、付汇手续”,并签字、加盖业务 公章。售、付汇银行须凭债权人加注、盖章的还本付息通知单办理售汇或境内外汇划转手 续。

  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的购汇,应由债务人提出申请。若债权人通过合法途径(包括法 院判决、仲裁机构的裁决、抵押或质押资产变现、扣收保证金等)获得了来源于企业的人民

  币资金,且由于合理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提出购汇申请,则债权人可代企业向所在地外汇 分局提出购汇申请,分局按有关规定审查其真实性、合规性后予以批准,并注销或冲减相应 贷款登记。 六、 出口押汇和打包放款的结汇,可由债权人直接核准办理,除此以外的国内外汇贷款不得 结汇。 七、 各外汇局、经营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的债权人应在2002年12月31日前作好外汇贷款登记方 式转换的准备工作。实施此项改革时,各外汇局应加强对债权人外汇业务人员的培训,督促 银行做好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及专用账户的清理工作,加强改革前后有关贷款登记信息、账户 信息的核对。实施改革后,外汇局应全部注销债务人的自营外汇贷款登记,债务人不再凭国 内外汇贷款登记凭证办理购付汇手续。 八、 债权人应建立完善的外汇贷款业务内控制度,并报当地外汇局备案。外汇局应对债权人 外汇贷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统计报告制度、人员素质以及业务经营情况等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债权人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外汇局可对 其进行通报批评,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 外汇局应加强对债权人的事后监管,督促其按时报送各类数据和有关资料。外汇局应根 据债权人所报材料对国内外汇贷款业务进行非现场检查,对债权人办理集中登记、开立或注 销外汇账户以及还款审核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 十、 各债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报表。已经运行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 区,银行应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报送相关数据;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暂 可以磁盘或纸质报表形式报送数据,但应当要求银行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联网。 十一、 各分局应通过《资本项目统计监测系列报表》,按规定向总局报送国内外汇贷款有关 数据。 十二、 各分局应通过当地媒体加强对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宣传。 十三、 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1年8月我局发布的《关于对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 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142号)同时废止。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 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略) 2、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略) 3、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开户销户月报表(略) 4、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略) 5、企业自有外汇确认书(略)外汇返佣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

关键词:国内外汇

上一篇:外汇返佣国内外汇市场发展史

下一篇:外汇返佣在岸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开盘升破669关口—国内外汇

声明本站分享的文章旨在促进信息交流,不以盈利为目的,本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好汇网

IB外汇网专业外汇投资网站

关注我们

扫描二维码,手机打开网站,了解更多资讯动态。
新浪微博添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