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中“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如何理解?是否包括出口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答: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主要用途是支持有货物贸易出口业务的企业,既包括货物贸易项下出货后所有的贸易融资,如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出口贴现等;也包括货物出口贸易项下出货前的贸易融资,如打包贷款、订单融资等;还包括以企业出口项下预期收汇额为基础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不与企业的单笔出口收汇金额、期限等逐一匹配。其他类型的流动资金贷款暂不允许结汇。银行应根据国内外汇贷款的不同类型,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出口项下相关背景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为企业办理结汇。
2、《通知》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国内外汇贷款需要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通知》实施后,38号文的相关规定依旧有效。即:如果按照38号文的规定可以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仍然可以按照38号文办理,相关结售汇申报在货物贸易项下;其他类型的国内外汇贷款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户,相关结售汇申报在国内外汇贷款项下。
答:银行为企业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应按照展业原则的相关要求,对该笔贷款的货物贸易出口背景进行线、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可否意愿结汇?是否需要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
答:符合《通知》要求、且进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的国内外汇贷款,可以由债务人自行选择按照支付结汇或者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选择意愿结汇的,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答:为了避免因国内外汇贷款和出口收汇期限不一致造成的期限错配,允许企业以自有外汇资金提前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
6、企业可否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什么情况下可以购汇偿还?银行应如何办理?
答:已经进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且按照《通知》要求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境内机构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国内外汇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如货物贸易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企业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应由企业通过购汇银行、向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后,方可办理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相关手续。外汇返佣外汇返佣《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政策实务解答(一)国内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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