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和外汇政策梳理:跨境担保国内外汇贷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1.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
跨境人民币和外汇政策梳理:跨境担保国内外汇贷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1.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
2.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3.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按规定办理外保内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1.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2.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1.国内外汇贷款实行由债权人集中登记,向外汇局报送国内外汇贷款变动情况,并自行对企业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和办理还本付息手续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不必境外汇局批准。
3.只允许债务人在债权银行或债务人注册地银行申请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该账户。若债务人在债权银行以外的注册地银行开户,债权人应向债务人出具开(销)户通知书,债务人凭以办理开户手续。
4.只允许债务人在债权银行或债务人注册地银行办理以偿还贷款本息为目的的购付汇手续。若债务人在债权银行以外的注册地银行办理,债权人应向债务人出具还本付息通知书,债务人凭以办理售汇或境内外汇划转手续。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购汇还贷等外汇业务的批复》(汇复〔2012〕61号)1.一笔外汇贷款不能开立多个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但多笔外汇贷款可共用一个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
2.汇发〔2002〕125号中第五条第一款“债务人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先使用自有外汇,不足部分方可购汇”的规定不再执行。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资金余额,除外汇局另有规定外,应当纳入境内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以其作为境内机构从境内银行获得贷款的质押物的,按照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步骤一:银行审查申请人资料,签订担保合约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1.材料:①申请书(申请人及债务人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有共同担保人的需说明);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基本情况说明、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③债务人身份证明材料、基本情况、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④债务人第一还款资金来源以及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证明;⑤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⑥债务人与申请人关系说明,如于债务人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机构,应审核其办理的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对于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的,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持股)。
2.注意事项:①以银行分支机构名义提供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授权;②按照以下四项标准判断是否有履约意图:债务人是否有足够的清偿能力(还款资金来源)、借款合同融资条件(金额、期限等)与债务人声明的借款资金用途是否不符、担保当事各方是否有通过履约提前偿还债务的意图、担保当事各方是否发生过恶意履约或违约。③在跨境担保签约环节,境内银行的离岸部视同境外机构。④担保人对担保责任上限无法进行合理预计的内保外贷,可以不登记,但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担保履约手续。⑤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以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且债券发行收入应用于与境内机构存在股权关联关系的境外投资项目,且境外机构或项目获得核准或备案登记等。⑥内保外贷合同项下融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股权或债权的,该投资行为应符合对外直接投资规定。⑦内保外贷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债务人从事衍生交易应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且经过股东适当授权。
步骤二:银行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履约购付汇1.材料:①内保外贷履约证明材料(索偿报文及履约原因说明);②外汇局关于银行内保外贷履约购付汇的备案文件?。
汇发〔2017〕3号文实施后银行新提供的内保外贷,如发生担保项下主债务违约,银行应先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银行履约后造成本外币资金不匹配的,需经所在地外汇局分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后办理结售汇相关手续,相关结售汇纳入自身结售汇管理。
步骤三:银行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履约对外债权登记1.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应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2.汇发〔2017〕3号文实施后银行新提供的内保外贷,如发生担保项下主债务违约,银行应先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银行履约后造成本外币资金不匹配的,需经所在地外汇局分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后办理结售汇相关手续,相关结售汇纳入自身结售汇管理。
4.对外债权人为银行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并按规定办理与对外债权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5.境内银行作为内保外贷担保人发生担保履约的,银行在履约时按照《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相应的对外债权信息,无需进行间接申报。
步骤四:银行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履约后形成银行自身对外债权的清收款收结汇1.材料:对外债权登记凭证。
2.注意事项:①银行对外担保履约后,如存在境内反担保人并有反担保人履行反担保义务,则银行应按照《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及时报送相应的对外债权变化信息,同时,境内反担保人应在向境内银行支付时,根据其与境外被担保人(境外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投资关系进行间接申报,如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在621021、622022、623021项下,如不存在,则申报在821020,交易附言注明“内保外贷履约”字样。②银行履约后造成本外币资金不匹配的,需经所在地外汇局分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后办理结售汇相关手续,相关结售汇纳入自身结售汇管理。
步骤一: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担保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
对外付款时应根据境内担保人与境外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投资关系进行申报,附言注明内保外贷履约。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时,填写担保登记的业务编号。
2.注意事项:对外债权人为非银行机构时,其向债务人追偿素的资金为外汇的,在向银行说明资金来源、银行确认境内担保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可办理结汇。
步骤五: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银行机构应在还清担保项下债务、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或发生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申请注销相关登记。
1.要素:债务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担保标的为本外币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2.签约时应判断担保合同示范具备明显的担保履约意图:①债务人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②担保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的融资条件,在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与债务人声明的借款资金是否存在明显不符;③担保当事各方是否存在通过担保履约提前偿还担保项下债务的意图;④担保当事各方是否曾经发生过恶意担保履约或债务违约(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外保内贷时,应向债权人真实完整地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国内外汇
3.企业不得超出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借债,因履约导致超出自身外债额度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处理。
步骤三:银行办理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入账1.材料:①申请书;②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如银行保函履约,证明文件则为银行发送的索偿报文,如为外文,需附主要条款翻译件)。
步骤四:境内债务人在担保履约发生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签订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步骤五:银行向外汇局提出外保内贷履约款结(购)汇申请1.材料:①申请书;②外保内贷合同;③证明结汇(或购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④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
2.注意事项:金融机构办理外保内贷履约,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由分行或总行汇总后向所在地外汇局集中提出申请。
1.材料:①申请表;②国内外汇贷款合同:③债权人与债务人开户行不是同一家的,债权人应向开户行出具开(销)户通知书,并注明:“已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银行协助办理有关开(销)手续”,并签字盖章。
①)只可以在债权银行或债务人注册地银行开户,一笔国内外汇贷款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多笔可共用一个。②国内外汇贷款分为外汇直接贷款、国内外汇进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资金,在银行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他国内外汇贷款资金,均须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
步骤二:银行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支付与结汇1.材料:①申请书;②交易背景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①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资金支付时承担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核责任。②除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外,其他国内外汇贷款不可结汇。③未取得货物出口真实性证明材料、但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出口贸易融资和境内外汇贷款,须通过国内外汇贷款专户,按照支付结汇或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④银行应在贷款合同正本签注本次结汇金额及尚可结汇金额,结汇后资金用途应与贸易出口背景相符,结汇申报为“924010国内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结汇”。⑤同一债务人在不同银行开立的同名国内外汇贷款专户之间可以原币划转,划出行在境内划转申报时注明“国内外汇贷款同名划转”,收款行应核对收款账户是否为国内外户贷款账户。
步骤三:银行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1.材料:①申请书;②国内外汇贷款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2.注意事项:①债务人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出口贸易融资,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即允许结汇的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不得购汇还贷,其他不允许结汇的国内外汇贷款可以购汇还贷。购汇申报为“921020偿还进口押汇”或“924010偿还国内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②若货物贸易出口确实无法收汇、且债务人无其他自有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可通过购汇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后,方可办理。③债务人只能在债权银行或债务人注册地银行办理偿还贷款本息为目的的购付汇手续。债权人与债务人购付汇银行不是同一家的,债权人应向债务人出具《还本付息通知单》并加注“已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银行协助办理有关售、付汇手续”,并签字盖章。④还贷资金进入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到期日或实际偿还日(提前还贷)前5个工作日。(此规定与外债专用账户一致)⑤债务人因种种原因不能自行办理购汇的,银行可按规定自行代债务人购汇。
4.将“商户单号”填入下方输入框,点击“恢复VIP特权”,等待系统校验完成即可。
4.将“商家订单号”填入下方输入框,点击“恢复VIP特权”,等待系统校验完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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