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观临!请认准ib外汇网唯一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主页 > 外汇交易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管

2021-02-03 03:04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融机构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外汇 买卖业务健康、稳妥地发展,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外汇交易...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融机构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外汇 买卖业务健康、稳妥地发展,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外汇交易制定本规定。外汇交易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营外汇买卖系指金融机构以其自有和自筹的外 汇资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自行买卖外汇的经营活动。外汇交易

  1.外汇买卖业务主管人员须具备5年以上从事外汇买卖业务的资历; 专职交易员须具备3年以上从事外汇买卖业务的资历;专职交易员不少于3 人;

  第五条 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须按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内 部管理规章制度,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备。

  第六条 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 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3.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外汇资本金的验 资报告;

  属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银行分支行申请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 ,由分局审核上述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七条 银行分支行办理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业务一律通过其总行对 外办理交易,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直接交易。

  第八条 经批准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从事外汇买卖 业务的专职交易员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培训和考核,专职交易员经考核合 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九条 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每天交易总量(敞口总头寸 )不得超过其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20%。外汇

  第十条 经本单位最高主管批准,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可 保留少量隔夜敞口头寸,但隔夜敞口头寸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 资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1%。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的当年累计亏损额不得超过其 自有外汇资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1%,亏损额达到其自有外汇资金或外汇营 运资金的1%时,外汇交易须立即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并暂停办理此项业务,未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当年不得重新经营此项业务。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自有和自筹外汇资金为避免外汇风险进行货币 结构调整,不受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限制,可凭有关合 同并经其最高主管批准按需要进行。

  第十三条 未获准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其自有和自筹 外汇资金为避免外汇风险进行货币结构调整,可委托其他经批准办理代客 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管

  第十四条 非金融机构(外、合资企业除外)不得自行办理外汇买卖业 务,如有外汇资金保值需要,可委托经批准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 机构办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于每月15日 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报送上月的“自营外汇买卖及头 寸统计月报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必要时可随时要求办理自营 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外汇营运资金、每日敞口总头 寸、每日隔夜敞口头寸均按当日纽约外汇市场汇率折美元进行计算。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国家外汇管 理局将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以10000-5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暂 停其办理此项业务的处罚,并可没收其非法经营所得。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本规定实行之日起,国家外汇 管理局下发的(91)汇管条字第421号“关于加强金融机构”自营外汇买卖管 理的通知”作废。

关键词:外汇交易

上一篇:远期外汇交易期限

下一篇:外汇实盘交易有什么特点?简述外汇实盘交易方式

声明本站分享的文章旨在促进信息交流,不以盈利为目的,本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好汇网

IB外汇网专业外汇投资网站

关注我们

扫描二维码,手机打开网站,了解更多资讯动态。
新浪微博添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