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交易长安汽车: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或“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长安汽车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我们详细审阅了上述资料,基于我们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实现票据的信息化管理。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不超过200亿元额度的票据池业务,即用于与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外汇交易抵押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有效期一年,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滚动使用,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稳健为原则,以货币保值和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做无实际需求的投机性交易,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外汇交易,通过锁定汇率,降低汇率波动风险,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并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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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外汇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