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公告外汇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3.15 【实施日期】2016.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保税物流中心(B 型)的设立申请和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 型)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 心(B 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30 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 227 号修订,外汇公告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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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企业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填写《保税物流中 心(B 型)设立申请书》(见附件)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达申请企 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受理。外汇返佣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关于保税!外汇公告 三、直属海关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海关总署。 四、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管理 办法》、《保税物流中心(B 型)设立指导意见》、《2015-2017 年保税物流中心(B 型)设立规划》(署加发字〔2015〕51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向申请企业联合制发 准予设立或不予设立的通知,并由申请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负责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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