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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返佣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摘要-外汇公告

2022-06-24 13:37

外汇返佣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摘要-外汇公告 外汇返佣 独立董事认为:在不影响自有资金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外汇返佣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摘要-外汇公告外汇返佣独立董事认为:在不影响自有资金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现金管理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监事会认为:在确保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自有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现金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包括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业务发展情况,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使用不超过2,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自有资金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2022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包括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增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不超过3,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本次增加后,公司(包括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总额度由原不超过2,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增加至不超过5,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使用期限自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不超过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境外业务主要采用美元等外币进行结算,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为有效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风险,防止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根据对公司境外业务收支以及资金需求的预期,公司(包括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拟增加3,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即美元等。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周转期限等业务背景的特征,基于审慎预测原则,公司(包括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拟增加不超过3,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本次增加后,公司(包括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总额度由原不超过2,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增加至不超过5,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包括募集资金。

  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授权额度内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并由财务部为日常执行机构,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计划、业务操作管理,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执行职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使用期限自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的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国内外经济形式变化存在不可预见性,可能出现对汇率或利率行情走势的判断与实际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在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仍可能会出现内控制度不完善、操作人员未及时充分地理解衍生品信息,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而造成一定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出现违约时,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套期保值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将造成公司损失。

  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1、公司已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该制度就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品种范围、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能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切实有效的。

  2、为避免内部控制风险,公司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的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并严格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有效地保证制度的执行。

  3、公司持续关注与管理套期保值业务市场风险。由财务部随时关注套期保值业务的市场信息,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敞口,并及时提交风险分析报告,供公司决策。

  4、公司内审部需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操作风险。

  5、公司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信用级别高的大型商业银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密切跟踪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我们认为:公司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有利于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是必要和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已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包括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总额度由原不超过2,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增加至不超过5,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

  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为了防范汇率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增强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体系,并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执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包括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总额度由原不超过2,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增加至不超过5,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

  (1)、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增加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控制汇率风险,具有一定必要性;

  (2)、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及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3)、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不涉及担保或关联交易,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及子公司拟向合作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信用证、贸易融资等,具体授信业务品种、额度和期限,以金融机构最终核定为准。本次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并以公司与合作银行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及品种将视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

  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为公司及子公司的最高使用限额,公司及子公司实际使用额度不得超过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公司及子公司签署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2021年1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中的相关规定,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并追溯调整2020年财务报表相关科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构成重大影响。

  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准则实施问答,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根据上述要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和财政部于202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费用等合同履约成本,将其自“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科目列示,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对上年同期数进行追溯调整。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及其他重要财务指标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及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监事会认为:本次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公司已于2022年4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近三年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4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3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0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公司根据报告期内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审计收费,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支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度审计费用合计65万元。2022年度审计费用将根据2022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管理层决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度审计费用,办理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质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其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将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质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很好地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任务。综上,我们同意将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管理层决定其2022年度审计费用,办理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已于2022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核、注册部门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外汇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76,000,000股的30%(含30%),即22,800,000股,且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00万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有所增加,公司净资产规模也将有所提升,由于本次发行的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使用周期,经济效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被摊薄。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00,000.00万元,暂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以截至2022年4月11日公司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80%测算的发行价格为139.68元/股,则发行股份数量为7,159,221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76,000,000股的30%。上述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份价格、发行股份数量仅为估计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最终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票价格和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3、假设本次发行于2022年9月末完成,该预测时间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4、根据公司披露的2021年度财务数据,公司2021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1,050.57万元。出于谨慎性原则,假设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2021年度基础上按照增长20%、增长30%、增长40%分别测算;

  5、假设2022年度发放的现金红利总额为6,840万元,但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方案于2022年度6月份实施。假设2022年中期不进行利润分配;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发行时间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7、在计算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时,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股票回购注销、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

  8、本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注1: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计算方式计算。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在该情况下,如果公司利润暂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本次发行完成当年的公司即期回报将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为进一步推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扩张和技术创新的产业化应用进程,扩大公司生产规模和提升公司研发实力,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年产3,520套工业数码喷印设备智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该项目通过新建现代化生产厂房、选购智能化专用设备,组建智能化、自动化生产线,用于生产现有产品及在研新产品,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生产能力和生产效率,促进公司技术创新的转化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公司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求,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生产能力和研发实力,深入挖掘数码喷印领域市场应用需求,持续推进技术创新,提升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对传统纺织印花市场逐步实现绿色替代,与公司发展战略及目标相适应。因此,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由于银行贷款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将会产生较高的财务成本。如公司后续业务发展所需资金主要借助银行贷款,一方面将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上升,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利息支出将侵蚀公司整体利润水平,降低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实现稳健经营。

  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长期的资金支持,股权融资相比其他融资方式更具有长期性的特点,通过股权融资可以有效避免因资金期限错配问题造成的偿债压力,有利于保障项目顺利开展,保持资本结构稳定,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随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逐步实现,公司盈利能力也将不断提高,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也将逐步消除,从而为全体股东提供更好的投资回报。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以及发展战略展开,将生产高速纸转印数码印花设备、高速导带式数码印花设备、超高速数码印花机和其他数码喷印设备,是公司为顺应产业发展趋势、响应下游客户日益扩张的产品需求而做出的重要布局,有利于扩大业务规模,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在行业加速发展大背景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扩大公司现有生产规模以满足持续增长的市场需求,为公司带来稳定与充足的产能及利润新增长点。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了详细的论证,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都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公司具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综合执行能力。

  公司一直注重人才的培养,设有专门的技术研发团队,目前研发团队成员专业背景包含机械、计算机、纺织等不同领域。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公司已经建立了一支拥有全面的专业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和综合能力强的人才队伍。优异稳定的研发团队,为公司研发创新提供了切实有力的保障,为本募投项目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在人才培养方面,公司在上市后不断吸引更多中高端人才加盟,提高了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未来,公司将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平台优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员工持股计划等各类员工激励长效方案,建立并完善科技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的引进和激励机制,以良好的工作环境与发展机遇吸引并留住人才,增强员工凝聚力。

  经过三十年的行业深耕,公司搭建了完整的数码喷印设备及耗材采购、生产和销售的业务体系,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同时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建立了稳定、成熟的研发体系。公司是科技部唯一批准的“国家数码喷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设有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依托“纺织品数码喷印系统及其应用”、“超高速数码喷印设备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项目,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分别于2007年和2017年获得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

  深厚的技术积累与充足的人才储备为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效保障。同时,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又为公司未来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提供了有力支持。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在服装、家纺、包装等领域需求已逐渐向个性化发展,求新、求变、求舒适成为行业的新时尚,数码喷印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可以满足小批量、及时化、个性化生产需求。除此之外,“绿色生产”的环保革新要求同样推进了传统纺织印花市场向数码喷印转型。

  近年来,公司顺应行业发展趋势,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不断完善市场营销网络,销售区域遍布长三角、珠三角等国内经济发达地区并出口海外多个国家。同时公司还不断加大对具有潜力地区的市场布局和潜在客户的服务力度,增强对重点地区和客户的覆盖率。公司紧密围绕客户对数码喷印设备的各类需求,满足客户定制化要求,丰富产品种类和优化产品性能,产品获得客户的认可,产品市场占有率稳步提升,公司的品牌实力与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

  考虑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填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多项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并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如下: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有效使用。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后,公司产能及销售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份额、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公司的战略发展带来有力保障。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管理层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推进,力争早日实现预期收益,从而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继续着力提高内部运营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费用控制,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同时,公司将持续推动人才发展体系建设,优化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对公司利润分配相关事项、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作出明确规定,充分维护了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完善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提醒投资者,以上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做出以下承诺: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5、本人支持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支持其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公司无控股股东。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2、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相关主体出具了承诺,该议案已经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规范稳定运营。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应整改情况披露如下:

  2022年3月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科创公函[2022]0028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在收悉上述监管工作函后,公司高度重视来函事项,针对《监管工作函》中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仔细研究和认真核查,并进行了书面回复说明,于指定期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报送了书面回复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关键词:外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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