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返佣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外汇公告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 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2012 自 年 8 月 1 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 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 制。现公告如下: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 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 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 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 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 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 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 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 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 A、B、C 三类。A 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 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 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 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 B、C 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 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 类企
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 C 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 进行动态调整。A 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 B 类或 C 类;B 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 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 C 类;B、C 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 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 A 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 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 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 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 出口退税。 2012 年 8 月 1 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截至 7 月 31 日未到出 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2012 年 8 月 1 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截至 7 月 31 日未到出 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 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处理 2012 年 8 月 1 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 截至 7 月 31 日已到出 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外汇公告企业应不迟于 7 月 31 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手续。外汇返佣自 8 月 1 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
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 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 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 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 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 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 行为。 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报关、出口退税等具体事 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之前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 公告为准。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规全部废 止。 特此公告。外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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