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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返佣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税务总局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

2022-07-07 08:02

外汇返佣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摘要: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

  外汇返佣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摘要: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补充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三、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四、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五、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附件2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为适应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要求,近年来,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全天候”“无纸化”“零接触”“跨区域”办理,为适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和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非接触式”办税进行了探索实践。

  为实现《意见》提出的“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目标,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公告》,为备案人提供线上、线下多种可选的备案方式,并进一步简化备案流程,减少备案次数,切实便利备案人。

  《公告》关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相关便利化措施如下:一是多次支付仅需一次备案。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由原来的每次支付均需备案改为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备案,减少了备案次数。二是扩大免于备案范围。将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纳入到无需办理备案的情形,同时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的,取消税务备案的要求,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三是拓展网上办理渠道。《公告》明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渠道和流程,备案人可自主选择线上办理,无需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四是满足备案人多样化办税需求。在推行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方式同时,外汇公告保留了传统的纸质备案渠道,备案人可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备案方式。

  《公告》施行前已经办理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适用《公告》第一条“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的规定,即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无需再重复办理税务备案。

  《公告》不改变40号公告规定的备案金额标准,即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单笔对外支付无需进行税务备案。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行税务备案。

  五、《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具体指什么?

  “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是指《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第五条列明的情形,即: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赠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及部门预算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

  备案人选择网上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完整、如实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提交备案资料,并记录系统自动生成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打印或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备案表》并填报相关信息。办理完毕后,备案人需要妥善保存税务机关反馈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并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七、在完成税务备案后,若发现《备案表》填写有误或备案项目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在尚未发生对外支付时,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修改或作废《备案表》;如已发生过对外支付,则不能将《备案表》作废,仅可对《备案表》进行修改。

  备案人可随时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备案。备案人填写《备案表》时,可按需要选择全国范围内的付汇银行。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即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最近,笔者接到了纳税人关于一次备案、多次付汇事项的咨询。原来,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明确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即“一次备案、多次付汇”)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那么,备案人在处理一次备案、多次付汇的事项时,究竟需要关注哪些问题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一般来说,合同大都会规定有效期限。19号公告所说的“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应当理解为支付方在同一笔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多次对外支付款项的行为。

  也就是说,备案人多次对外支付的行为需要基于同一笔合同约定的事项,如果合同明确了有效期限,多次支付的行为还应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需要提醒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对19号公告的解读,明确了一次备案、多次付汇的政策衔接问题。19号公告施行前,备案人已经办理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19号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无须再重复办理税务备案。

  举例来说,2020年1月,甲国A学院与中国B学院签订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费用支付合同,有效期为7年。合同约定,B学院每年将收取的学费按照规定比例汇入A学院指定的境外账户。此时,B学院每年向A学院支付的行为,就属于同一笔合同下的多次对外支付。

  但是,如果A学院持有B学院30%的股权,B学院每年通过董事会决议(合同或协议),按照30%的持股比例将上一年度的股息、红利分配给A学院,并按规定汇入A学院指定的境外银行账户,情况就有所不同了。由于B学院每年向A学院支付股息、红利时均需要重新通过董事会决议(合同或协议),以确定对A学院的支付金额,因此,B学院每年向A学院支付股息、红利不属于“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情形,B学院每年都应就该事项办理税务备案。

  根据19号公告,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那么,备案人何时需要“首次付汇”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19号公告的解读,19号公告并未改变《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规定的备案金额标准。40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备案人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符合条件的外汇资金,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备案。结合19号公告的规定,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单笔对外支付无须进行税务备案,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办理税务备案。

  接上例,2020年7月,中国B学院向甲国A学院第一次支付人民币10万元,按当时汇率折算未超过5万美元。尽管这是B学院首次向A学院支付学费,但由于单笔支付金额未超过5万美元,因此B学院无须办理税务备案。2021年7月,B学院向A学院支付人民币50万元,按当时汇率折算已超过5万美元。此时,B学院需要根据政策规定,在对外支付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备案。假设2022年7月,B学院向A学院支付人民币200万元,由于B学院的支付项目符合“一次备案、多次付汇”的规定,且在首次付汇前已经办理了税务备案,因此该笔对外支付无须再次办理税务备案。

  对于一次备案、多次付汇的事项,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备案项目发生了变化,应当如何处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19号公告的解读,备案人在完成税务备案后,若发现《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填写有误或备案项目发生变化,在尚未发生对外支付时,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修改或作废《备案表》,修改税务备案信息之后,到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如果备案人已经完成了对外支付,不能将《备案表》作废,仅可对《备案表》进行修改。

  接上例,2021年7月,中国B学院就其向甲国A学院支付的50万元办理了税务备案,但款项尚未支付。因汇率变动,8月B学院实际应支付的金额为48万元。此时,B学院可以选择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修改《备案表》中的相关信息;B学院也可以选择作废《备案表》,重新办理税务备案。

  需要提醒的是,虽然19号公告废止了40号公告关于“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的规定,但是,税务机关仍将按照分类分级风险管理方式,管理备案人的对外支付事项。如果经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者未合规享受减免税待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备案人)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笔者建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备案人),在享受税收便利化的同时,持续关注对外支付项目的税务合规性要求,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开智 王雪 谷家彬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牡丹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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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是每次付汇均需备案,现在只需在首次付汇且单笔超过5万美元才需要备案,而且备案一次即可。

  如果采取“化整为零”策略,增加付汇次数将每次付汇均控制在5万美元以内,意味着无需税务备案。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就无需纳税(增值税及预提所得税)。是否纳税还需看合同的具体约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3号公告的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无需在境内缴纳增值税:

  (2)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的,无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向境外付汇时,都可能面临在境内缴纳增值税和预提所得税的问题。

  若单笔支付均不超5万美元,免于税务备案,但该业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企业若未办理完税手续,将无法取得完税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的要求,该笔支出也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本文对最新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管理文件后续可能存在的执行问题简单谈一些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近期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中的补充规定最引人注目的条款是其中第一条,“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该项便利化管理措施,减少了备案次数,方便了备案人。

  这条规定如果能够用好,可以减少后续很多重复工作,大大办事提高效率。然而,这项变化看似简单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较难把握,本文简单谈一谈对该项规定执行中可能出现问题的应对思路,供大家参考。

  第一,技术上完善。比如改变备案系统,加入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操作类型,加强后续管理。这一条虽然必要,但是不算主要解决办法,任何系统都可以绕过,以上问题仍然可能发生。

  第二,完善后续管理办法。这方面可以在总体上采取信任合作原则,对备案人通过首次备案后的多次支付予以信任,在一定时期后采取后续核查的办法管理。如果在后续核查中发现多次备案支付过程中存在以上问题,则可以采取纠正问题、暂停备案、不得税前扣除等管理办法。

  第三,在合同首次备案合同审核方面,建议规定一次备案多次支付合同应有合同备案执行期限和金额上限,并且备案合同最好是对同一所得性质的备案。对于一份合同中涉及多个所得性质纳税判定的备案合同应着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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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外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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