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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返佣宇新股份: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公告

2022-07-07 08:02

外汇返佣宇新股份: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外汇公告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降低外汇汇率波动给公司...

  外汇返佣宇新股份: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外汇公告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降低外汇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收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公告适用本办法。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业务额度。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3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审批;

  (二)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三)各控股子公司不具有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部,并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进行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董事长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管理、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业务资料保管。财务总监负责组织部门经办人员按照经审批的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进行具体实施操作。

  (二)采购、销售等相关业务部门,是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计和监督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情况及实际运作情况,包括制度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四)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证券部负责审核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一)业务部门根据采购和销售合同、订单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将相关基础信息和资料报送财务部门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二)公司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业务部门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基于需要套期保值的外汇返佣对象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根据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与业务相关的外汇套期保值具体交易计划,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登记,登记每笔合约的成交日期、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盈亏情况等信息,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和证券部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 在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金额、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拟定应对方案,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和董事长,并抄送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公司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和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按会计档案保管。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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