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和中共湖北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的《湖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江陵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推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自2022年8月31日起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除海关、金融、外汇公告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等实行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外,县人民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县人民政府部门在2022年8月31日前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县人民政府部门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决定。
二、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外汇公告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不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
三、县人民政府集中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出具行政外汇返佣复议文书,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江陵县行政复议机构:江陵县司法局;地址:江陵县江陵县郝穴镇花园路62号;联系电话)办理。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当日视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外汇返佣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通告外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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