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行远期外汇交易的公告2、本公司拟于境内以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交易对手方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公司全资子公司实益达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实益达”)拟于香港以境外商业银行作为交易对手方进行远期外汇交易,本公司与香港实益达进行的远期外汇交易合计不超过上述5000万美元的限额。
3、本公司及香港实益达未来所进行的所有外汇交易合约必须与明确的贷款合同相对应,或者未来所有的外汇交易合约必须实现金额相等、方向相反的一一对应关系,以切实达到符合生产经营实际需要、风险收益锁定的目的;严格禁止任何金额的单向、外汇公告存在风险敞口的远期外汇交易行为。
香港实益达根据2010年度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分别于2010年7月19日向恒生银行香港分行申请人民币远期信用证贴现2,488,616.8美元6美元,外汇公告期限至2011年7月11日,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香港实益达与恒生银行香港分行于2010年7月19日进行了一笔“人民币不交收远期外汇交易”,外汇公告约定于2011年7月11日以美元兑人民币6.6950的汇率水平购买2,539,208.36美元;2010年7月30日向恒生银行香港分行申请人民币远期信用证贴现4,973,298.43美元,期限至2011年8月1日,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香港实益达与恒生银行香港分行于2010年7月30进行了一笔“人民币不交收远期外汇交易”,约定于2011年8月1日以美元兑人民币6.7010的汇率水平购买5,073,869.57美元。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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