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外汇局公示处罚信息分析 黄金 在2021年3月期间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共公示处罚案例215个,外汇公告涉及180名个人,24家企业,1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1家支付机构,累计罚没金额...
2021年3月外汇局公示处罚信息分析黄金在2021年3月期间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共公示处罚案例215个,外汇公告涉及180名个人,24家企业,1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1家支付机构,累计罚没金额 18631.09万元。从处罚主体分布看,对企业处罚信息条数较1月、2月增加,对个人和银行处罚信息条数有所下降,新增支付机构1条。从处罚金额看,3月公示罚没金额已超1月、2月合计,主要原因系有多笔以前年度巨额罚单在3月进行了公示。
从处罚金额看,最高单笔罚没金额4266.16万元,为某银行海南省分行擅自提供对外担保,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附件1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三条,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处罚。
另有2份罚单罚没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涉及银行和企业各1家。单笔罚没金额在100万至1000万元(不含)之间的有22份,涉及10名个人、8家企业、3家银行、1家支付机构。
值得关注的是,在近期外汇局的培训中指出本年将加大对银行违规行为的个人追究,执行“双罚”制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在3月末公示了2名个人对所在银行违规办理结汇业务负有直接责任,被警告及处罚5万元的信息。
个人违规主要为:违反外债管理规定;非法买卖外汇;通过非法账户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
企业违规主要涉及:非法买卖外汇;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未按规定在外汇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非法结汇(最高罚没350.02万元);违反规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最高罚没629.16万元);擅自改变资本项下结汇人民币资金用途(罚没1362.2万元)。
1.**银行肇庆市分行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第三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被警告,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7万元。
2.**银行海南省分行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附件1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擅自提供对外担保,被给予警告,处人民币4266.16万元的罚款。
3.**银行海东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三十五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被警告、罚款1万元。
4.**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被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97.48万元。
5.**银行上海市分行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未尽职审核办理内保外贷业务,被警告、处2930万元人民币罚款。
6.**银行北京分行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文印发)第二部分第五条,未按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没收违法所得1669957.33元人民币,并处100万元人民币罚款。
7.**银行北京分行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文印发)第二部分第五条,未按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没收违法所得7677831.63元人民币,并处100万元人民币罚款。
8.**银行新巴尔虎右旗支行违反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被警告,责令改正,罚款4万元人民币。
9.**银行大庆分行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一条和第三条,未按规定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警告,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
10.**银行海西支行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及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被警告。
本次公示的是2019年处罚信息,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1、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2、违规将外汇汇入境内或非法结汇行为;3、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或其他外汇业务行为;4、超范围办理跨境外汇支付;5、外汇公告未按规定办理外汇备付金账户开户变更备案;6、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7、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上述行为: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第八条。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第八条。3、违反《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第六条、第八条。4、违反《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第六条。5、违反《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第六条。6、违反《国际收支申报办法》第七条、《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第二十条。7、违反《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被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679.94元,并处罚款554.77万元人民币。外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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