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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凌股份: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公告

2021-05-14 16:46

证券代码:300154证券简称:瑞凌股份公告编号:2019-050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证券代码:300154证券简称:瑞凌股份公告编号:2019-050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外汇公告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为降低汇率波动风险,外汇公告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外贸业务主要采用美元等外币进行结算,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不仅会影响公司进出口业务的正常进行,而且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也会造成较大影响。为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持续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通过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锁定未来时点的交易成本或收益,从而降低公司成本及经营风险。

  1、远期结售汇业务: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2、外汇期权业务:公司与银行签订外汇期权合约,在规定的期间按照合约约定的执行汇率和其他约定条件,买入或者卖出外汇的选择权进行交易。

  3、掉期(包括利率和汇率掉期等):通过利率或者汇率互换,外汇公告将利率固定或者汇率锁定。

  本次拟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金额不超过3,000万美元(交易币种为非美元时按照实际交易汇率折算成美元进行额度统计)。上述额度内,可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同滚动使用。

  授权期限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以交易开始时点计算)。

  四、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所有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公司已制定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通过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锁定未来时点的交易成本或收益,实现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资产保值。因此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能有效地降低汇率波动风险,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可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但是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走势与公司预期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后支出的成本支出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潜在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外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属于内控风险较高的业务,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收期内收回,会造成延期交割并导致公司损失。

  4、银行违约风险:对于远期外汇交易,如果在合约期内银行违约,则公司不能以约定价格执行外汇合约,存在风险敞口不能有效对冲的风险。

  (二)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经制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所有远期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制度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审批权限、责任部门及责任

  人、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

  2、为防止延期交割,公司将严格按照远期结售汇计划的规定,控制外汇资金总量及结售汇时间。远期结售汇锁定金额和时间原则上应与外币货款回笼金额和时间相匹配。

  3、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违约风险可控。

  六、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可以减轻或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本次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金额不超过3,000万美元(交易币种为非美元时按照实际交易汇率折算成美元进行额度统计),上述额度内,可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同滚动使用。授权期限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以交易开始时点计算)。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外汇公告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相关制度,并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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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外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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