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常州澳弘...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弘电子”或“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的工程款和设备采购款,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自有资金账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13号)核准,澳弘电子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73.1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8.2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51,376,130.00元,扣除发行费用59,593,419.66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91,782,710.34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0月15日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620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三、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的工程款和设备采购款,并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自有资金账户。公司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通过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以自有资金进行支付,汇总与保留相关支付单据。
2、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募投项目用款情况,财务部定期填写置换申请单,并匹配相关付款清单及支付单据,按照相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完成置换申请的审核与批准。
3、置换申请得到批准后,公司可将等额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转入公司其他一般账户,同时通知与报送保荐机构。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外汇公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的工程款和设备采购款,并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自有资金账户。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均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和操作流程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制定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操作流程,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澳弘电子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同时,公司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澳弘电子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5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和资料于2021年5月24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等方式发出。外汇公告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沈金华先生召集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一)、《关于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制定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操作流程,外汇公告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贵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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