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9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的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09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拟进行远期外汇交易的议案”,议案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拟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以境内外商业银行作为交易对手方,进行合计不超过5000万美元的远期外汇交易。
2、本公司拟于境内以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交易对手方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公司全资子公司实益达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实益达”)拟于香港以境外商业银行作为交易对手方进行远期外汇交易,本公司与香港实益达进行的远期外汇交易合计不超过上述5000万美元的限额。
3、本公司及香港实益达未来所进行的所有外汇交易合约必须与明确的贷款合同相对应,或者未来所有的外汇交易合约必须实现金额相等、方向相反的一一对应关系,以切实达到符合生产经营实际需要、风险收益锁定的目的;严格禁止任何金额的单向、外汇公告公告]实益达(002137)关于进行远期外汇交易的公告存在风险敞口的远期外汇交易行为。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2010年度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分别于2010年2月3日和 2009 年 2 月 5 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签署借款协议,分别以等额人民币质押的形式取得250万美元和350万美元借款,期限均为一年。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外汇公告香港实益达分别于同日(即2010年2月3日和 2010年2
月5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进行了两笔“不交收人民币远期外汇交易”,约定于 2011 年 2 月 11 日分别以美元兑人民币 6.6740 和 6.6800 的汇率水平购买2,563,701.23美元和3,584,160.60美元。说明如下:
美元是考虑了 250 万美元和 350 万美元借款到期后本公司需要偿还的本金及利息;
2、上述两笔远期外汇交易合约到期日并不需要实际交割全额标的,根据约定汇率与估价日(2011年2月9 日)实际汇率之间的差额进行交割;
3、上述两笔远期外汇交易合约标的金额在股东大会决议限额之内;交易目的是为了规避美元借款到期日由于汇率波动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该笔外汇交易合约严格遵守了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内容。
4、2010 年 1 月 12 日,本公司曾经发布了《关于进行远期外汇交易》的公告,截至目前,包括本次公告所涉及的两笔远期外汇交易,本公司共进行了三笔远期外汇交易,具体情况如下:外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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