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1年1月29日,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共公示处罚案例199个,涉及170名个人,12家企业,1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罚没金额7111.66万元。 从处罚金额看,最高单位罚没金额1197.91万元,对...
截至2021年1月29日,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共公示处罚案例199个,涉及170名个人,12家企业,1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罚没金额7111.66万元。
从处罚金额看,最高单位罚没金额1197.91万元,对某政策性银行海南省分行因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第四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五条,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97.91万元人民币;对该分行时任行长胡**给予警告,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对该分行时任行长杨**给予警告,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对该分行时任副行长王**给予警告,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对银行的处罚首次出现对单位和责任人的双罚。
另有14份罚单单笔超过100万元,涉及7名个人,4家企业,4家银行。此外,1名个人杜**因通过其本人的银行账户与非法经营案主要嫌疑人的账户进行买卖外汇交易,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处罚1191.43,是本月最高个人处罚。
个人违规主要为:非法买卖外汇、通过银行账户与非法经营案主要嫌疑人的账户进行买卖外汇交易、逃汇、非法结汇。
企业违规主要涉及:非法买卖外汇、擅自对外借款、未按规定办理出口收汇业务虚构贸易背景逃汇、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通过员工的银行账户与非法经营案主要嫌疑人的账户进行买卖外汇交易。外汇分析
1.**银行格尔木分行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被责令改正,给予机构警告,并处壹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2.**银行海南藏族自治州支行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被处以警告。
3.**银行大通县支行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贵金属统计报表等资料,处以被警告。
4.**银行西宁市城西支行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被警告。
5.**银行西宁市城北支行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四条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三十条,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在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时,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警告,罚款9万。
6.**银行湟中县支行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四条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三十条,在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时,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8万元。
7.**银行青海省分行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四条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三十条。外汇分析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在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时,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警告,罚款2万元。
8.**银行西宁市分行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外汇分析《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被警告,罚款2万元。
9.**银行西宁市城中支行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被警告,罚款2万元。
10.**银行西宁市城东支行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被警告,罚款1万元。
11.**银行台州市分行违反《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二十三条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万元罚款。
12.**银行福州环球支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三十五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汇发〔2016〕22号)、《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汇发〔2019〕1号)未报送相关境内付汇数据,2021年1月外汇局公示处罚信息分析被给予警告,处罚款7万元人民币。
13.**银行总行违反《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违反规定办理售汇业务,被没收违法所得661782.53元人民币,并处40万元人民币罚款。
14.**银行总行违反《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等违反规定办理售汇业务等,被没收违法所得1910822.20元人民币,并处80万元人民币罚款,给予警告。
15.**银行海南省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第四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五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对该分行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97.91万元人民币;对该分行时任行长胡**给予警告,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对该分行时任行长杨**给予警告,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对该分行时任副行长王**给予警告,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
16.**银行总行违反《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的行为,被决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5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8.82万元人民币。
17.**银行农商行违反《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十八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四条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2677.61元人民币,并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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