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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返佣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2022年7月10日外汇公告

1970-01-01 08:00

外汇返佣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2022年7月10日外汇公告 9、经查询,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5、主营业务:公司主...

  外汇返佣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2022年7月10日外汇公告9、经查询,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5、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

  6、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70%的股权

  9、经查询,恒逸实业国际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面料纺织加工;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煤炭及制品销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合成纤维销售;化肥销售;肥料销售;纸浆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9、经查询,浙江恒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主营业务:纺织品的生产;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化肥、煤炭(无储存)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浙江恒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60%的股权。

  9、经查询,浙江恒凯能源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主营业务:生产、加工、销售差别化、功能化化学纤维;经销纺织原料及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经查询,太仓逸枫化纤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主营业务: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制造;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生产、销售;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销售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经查询,广西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9、经查询,杭州逸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主营业务:生产、加工、销售:聚酯切片、涤纶丝、化纤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金融投资,信贷;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经查询,浙江恒逸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注:上述股权比例为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公司控股子公司恒逸有限及恒逸聚合物与国开发展基金签署了《投资合同》,约定投资期内国开发展基金的平均年化投资收益率最高不超过1.2%;在投资期限到期后,其股东对国开发展基金持有股权予以回购,以实现国开发展基金收回投资本金。所以在国开发展基金投资期限内,国开发展基金并不实质享有少数股东权益。本公司对恒逸有限及聚合物享有的权益比例应分别为100%及60%。

  本次审议的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由公司及上述控股子公司与银行共同协商确定,主要明确担保主体和被担保主体,以及担保的范围和金额,具体内容和时间以公司及上述控股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截止2021年12月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无股权关系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455,080万元,控股子公司相互间提供的担保余额为684,719万元,合计担保余额为2,139,799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9.1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44,150万元。随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贷款的偿付,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责任将自动解除。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正常,资金充裕,不存在无法按期偿付贷款而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1、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以上被担保控股子公司财务状况稳定,经营情况良好,根据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确定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有利于充分利用及灵活配置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资源,提高公司资产经营效率,并确保公司总体控制融资担保风险,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同时,进行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均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各控股子公司统一选派董事、监事及财务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员,对其重大决策实施控制;公司审计法务部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各控股子公司实施内部审计,检查和监督其经营状况。公司能充分了解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能够掌握与监控其资金流向和财务变化情况,从而可以防范和控制好风险。上述担保符合恒逸石化整体利益。

  2、上述子公司中,恒逸有限为恒逸石化持股99.72%的子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持有其0.28%股权。国开发展基金不实质享有少数股东权益,故国开发展基金未对恒逸有限提供担保。

  3、上述子公司中,恒逸有限持有恒逸聚合物56.17%、兴惠集团持有恒逸聚合物35.62%的股权、国开发展基金持有恒逸聚合物8.21%的股权。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兴惠集团对恒逸聚合物提供20,750万元担保。国开发展基金不实质享有少数股东权益,故国开发展基金未对恒逸聚合物提供担保。恒逸有限通过恒逸聚合物间接持有逸通新材料60%股权、兴惠集团持有逸通新材料40%的股权。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兴惠集团未对逸通新材料提供担保。

  4、上述子公司中,恒逸有限持有恒逸高新90.67%的股权,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恒逸高新9.33%的股权。截止2021年12月31日,少数股东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未对恒逸高新提供担保,

  5、上述子公司中,恒逸有限持有浙江逸盛70%的股权,持有宁波恒逸贸易70%的股权,香港逸盛为浙江逸盛的全资子公司。荣盛石化持有浙江逸盛30%的股权、持有宁波恒逸贸易30%的股权。截止2021年12月31日,少数股东荣盛石化未对浙江逸盛、宁波恒逸贸易及香港逸盛提供担保。但是恒逸有限同时持有大连逸盛投资和逸盛大化的少数股东权益,恒逸有限未对其融资提供担保,荣盛石化对大连逸盛投资和逸盛大化的融资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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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上述子公司中,恒逸有限持有广西恒逸新材料100%的股权,持有杭州逸暻100%的股权,持有海宁新材料100%的股权,持有销售公司100%的股权,持有福建逸锦90%的股权。杭州晨昊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持有福建逸锦10%的股权。截止2021年12月31日,少数股东杭州晨昊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未对福建逸锦提供担保。

  7、上述子公司中,恒逸有限持有宿迁逸达88.42%的股权,宿迁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宿迁逸达11.58%的股权。截止2021年12月31日,少数股东宿迁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未对宿迁逸达提供担保。

  8、上述子公司中,恒逸有限持有海宁热电90%的股权,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海宁热电10%的股权。截止2021年12月31日,少数股东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未对海宁新材料提供担保。

  9、上述子公司中,恒逸石化持有浙江恒逸国际100%的股权,持有嘉兴逸鹏100%的股权,持有双兔新材料100%的股权,持有太仓逸枫100%的股权,持有恒凯能源60%的股权。杭州凯迪雅纺织有限公司持有恒凯能源40%的股权。截止2021年12月31日,少数股东杭州凯迪雅纺织有限公司未对恒凯能源提供担保。

  10、上述子公司中,恒逸有限持有香港天逸100%的股权,香港天逸持有恒逸文莱70%的股权,达迈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恒逸文莱30%的股权,恒逸文莱持有恒逸新加坡100%的股权。截止2021年12月31日,少数股东达迈控股有限公司未对恒逸文莱提供担保。

  12、各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未向恒逸石化提供反担保。为进一步防范担保风险,在提供担保后将要求其他股东或者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确定2022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是根据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充分利用及灵活配置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资源,提高公司资产经营效率,并确保公司总体控制融资担保风险。各控股子公司均经营正常,收入稳定,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同时公司已建立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关于加强控股子公司管理的相关制度,通过实施统一控制,以规范各控股子公司的投、融资等重大事项,能够有效的防范经营风险,保证资产安全。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所审议的担保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担保事项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22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2022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日常经营紧密联系,以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

  在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及利率市场化的金融市场环境下,为有效管理进出口业务和相应衍生的外币借款所面临的汇率和利率风险,结合资金管理要求和日常经营需要,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在以下范围内: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相关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余额为5.16亿美元,未超过原批准的不超过10亿美元的额度。

  根据公司2022年原料进出口业务、外币贷款等外汇业务金额、周转期限等业务背景的特征,基于谨慎预测原则,预计2022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任何时点的余额不超过10亿美元(其他币种按当期汇率折算成美元汇总),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6.56%。授权期限自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相应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额度在该授权期限内循环使用。

  随着全球不确定性风险上升,2022年人民币汇率进入均衡双向震荡。公司已经形成境内外产业联动、国际化资产协同的格局,为保持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拟通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来规避汇率和利率风险,实现财务费用的降低和经营效益的提升。

  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董事会作为总决策机构,授权总裁批准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明确财务总监及分管部门负责方案制定、交易命令执行和核算,业务部门负责方案申请与执行,审计法务部负责内控风险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制度明确规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控制、审议程序、后续管理等流程进行操作。公司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都已充分理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特点及风险,严格执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1、市场风险:在汇率或利率行情走势与公司预期不一致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或利率成本后支出的成本支出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潜在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或供应商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或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后延,均会影响公司现金流量情况,从而可能使实际发生的现金流与已操作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期限或数额无法完全匹配。

  4、回款预测风险:公司业务部门通常根据采购订单、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付款、回款预测,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供应商或客户可能会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已操作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延期交割风险。

  5、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1、公司已制定了相关制度,规定公司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制度就公司业务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有效。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的2022年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金额与近年经营活动的收付汇金额相匹配。公司已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应收账款的风险管控,严控逾期应收账款和坏账。

  3、公司财务管理部、审计法务部及业务部门作为相关责任部门均有清晰的管理定位和职责,并成立了专门的外汇管理小组,实时监控外汇波动情况;并且责任落实到人,通过分级管理,从根本上杜绝了单人或单独部门操作的风险,在有效地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也提高了对风险的应对速度。

  4、公司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商业银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密切跟踪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披露,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规避汇率或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公司已制定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加强了风险管理和控制。《关于开展2022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开展该项业务有利于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制度,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截至目前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22年度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2年度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本项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1、套期保值的商品品种:原油、石脑油、苯、对二甲苯(PX)、外汇公告乙二醇(MEG)、精对苯二甲酸(PTA)、成品油、聚酯纤维、聚酯瓶片、能源品等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商品。

  2、预计投入资金:根据公司产能规模,预计2022年度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60,000万元。

  4、开展模式: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公司商品领导小组,作为管理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已建立的《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流程进行操作。

  恒逸石化是一家以石化化纤为主营业务的龙头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产品包括:对二甲苯(PX)、苯、成品油、精对苯二甲酸(PTA)、聚酯纤维、聚酯瓶片以及己内酰胺等产品及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原油、乙二醇(MEG)等。为规避以上商品价格发生较大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冲击,锁定公司产品-原料价差,稳定公司经营利润,公司需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进行风险控制,增加价格风险控制手段,促进业务发展。

  由于上述原料、产品或能源品价格大幅波动时将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影响。董事会认为通过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规避价格波动风险是切实可行的,对生产经营是有利的。

  公司已于2015年4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于2017年1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17年修订)》,对该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要求参与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流程进行操作。同时公司参与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已经过专项培训并充分理解所涉及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品种的特点与风险。

  随着公司的业务模式和内控体系逐步完善,公司将加强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和风险管控。

  根据公司2022年产能和近期原料及聚酯商品价格估算,为了有效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及控制风险,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公司2022年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投资的保证金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60,000万元(实物交割金额不计入在内),该金额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与市场的综合效应,同时考虑公司新建项目和拟投产项目的需求。授权期限自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相应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1、市场风险:在行情变动急剧时,公司可能无法完全实现锁定原材料价格或产品价格,造成损失。

  2、流动性风险:商品套期保值交易在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权限内下达操作指令,如市场波动过大,可能导致因来不及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所带来的实际损失。

  3、操作风险:由于期货及远期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会存在因信息系统或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而导致意外损失的可能。

  4、信用风险:价格出现对交易对方不利的大幅度波动时,交易对方可能违反合同的相关规定,取消合同,造成公司损失。

  5、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制度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方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1、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是根据市场及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目的在于规避价格波动对经营效益的不利影响。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来安排计划、审批、指令下达、操作、审计等环节并进行相应的管理。

  2、公司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相匹配,对冲价格波动风险。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与公司经营业务所需的原材料或产品相关的商品品种。

  3、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公司规定了套保方案的设计原则,并规定了套保方案的具体审批权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仅以规避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涉及投机和套利交易,同时将严格遵循进行场内交易的规定,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公司所需的原材料及产品,其中,套期保值的数量不能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商品持仓量不能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4、公司规定商品交易员应严格按照审批确定后的套保方案进行操作,并规定了按日编制商品交易报告并提交相关审核部门或审批人员的制度,确保商品交易风险控制。

  5、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使用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套期保值》相关规定执行。

  1、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已就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健全的决策和风险控制组织机构,制定了《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操作程序,按照制度要求执行。

  3、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规避原料及产品价格波动风险,与公司经营密切相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确定的年度套期保值保证金的最高额度和交易品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有利于公司合理的控制交易风险。

  5、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作为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有效工具,通过加强内部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水平,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竞争优势。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是必要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保障公司的经营效益,降低生产运营风险。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为规避原料及产品价格波动风险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具有的必要性。公司已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该事项已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为满足公司各项业务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融资效率及资金使用灵活性,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及下属子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申请合计金额100,000万元的短期流动资金支持。资金支持的年利率为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期限为12个月,利息从实际转账之日起计算,用途为补充日常经营用流动资金;并授权本公司董事长办理上述借款事项相关文件的签署等事宜,本次资金支持不提供抵押、质押或担保措施。

  2、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借款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

  3、2022年1月21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九名董事成员中,三名关联董事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回避表决,其他六名非关联董事全票表决通过。

  6、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5、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奔竞大道353号杭州国际博览中心A座620室萧山区衙前镇项漾村

  6、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8、主营业务: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实业投资;生产:纺织原料及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及配件,煤炭(无储存);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和生产、科研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的进出口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恒逸集团及其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745,271,7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60%,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向恒逸集团借款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具体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拟向关联方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合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额度的短期流动资金支持,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经营用流动资金。年利率为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期限为12个月(以实际提款日起计算)。

  短期流动资金支持的年利率为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期限为12个月。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合同双方:借款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贷款人: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3、金额和期限:在总借款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额度内提供循环使用的借款,借款期限12个月。

  4、利率:年利率为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在借款期间如调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在借款期间不再按照新的报价利率执行,以期初借款日发生时的报价为准。

  5、还款方式:按照随借随还方式安排借款及还款事宜。本合同借款利息按照甲方实际借款金额、实际借款天数及借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采用按季结息方式,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20日,如付息日逢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支付利息,最后一笔借款到期归还时,利随本清。

  (2)在公司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满足了放款条件的前提下,恒逸集团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借款人。

  因任一方过失,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失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均有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其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上述资金支持,旨在支持公司发展,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利于公司提高融资效率,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对公司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次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利益输送和交易风险。

  除本次拟向控股股东申请短期流动资金支持外,公司2022年初至披露日未与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为了对此项关联交易事项有客观、公正的了解,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就事先审阅了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签署了事前认可该项关联交易的书面文件。

  独立董事认为:此项关联交易系公司向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短期流动资金支持,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计划的需要,利于公司提高融资效率,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经营用流动资金。本次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原则,支付的利息费用不超过控股股东的实际融资成本,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具有公允性。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2、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3、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了帮助改善落后地区教学环境,促进公益教育事业的发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回馈社会,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拟通过吴忠市红十字会继续向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弘德希望学校继续捐赠1,200万元,用于教育相关事宜。具体捐赠安排依据项目工程进度分批落实。

  2020年度,公司拟捐赠1,000万元,实际已捐赠3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扶贫捐赠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7)。

  2021年度,公司拟捐赠2,100万元,实际已捐赠1,5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扶贫捐赠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

  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弘德希望学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捐赠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捐赠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扶贫捐赠有利于提升公司社会形象,符合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本次捐赠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构成重大影响。

  本次对外扶贫捐赠事项响应了国家号召,符合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社会形象;有利于提升当地教育质量,促进当地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司本次对外扶贫捐赠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捐赠事项。

  2、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公司拟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具体方案如下:

  4、保费支出: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年(具体以保险公司最终报价审批数据为准)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管理层办理全体董监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监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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