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返佣 一、国际收支与外汇市场 问题 1:企业没有及时在 BOP 系统中申报外汇收入,已经被 外汇局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是否有补救措施?对企业 日后收付汇有什么影响? 答:...
外汇返佣一、国际收支与外汇市场 问题 1:企业没有及时在 BOP 系统中申报外汇收入,已经被 外汇局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是否有补救措施?对企业 日后收付汇有什么影响?
答:如果被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企业应立即 到银行补申报并到外汇局领取《上海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确认书》。 在规定期限内企业收到的涉外收入,执行“不申报、不解付”措 施。如果企业第二次被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情节严重 的将延长执行期直至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被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的企业,在“不申报、不解 付”措施执行期,企业日常收付汇不受影响。
问题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 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 号)第二条规定,银行开办对客 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应具备一些条件,如取得外汇局备案核 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3 年以上,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 情况考核连续两年为 B 类(含)以上等,请问此规定适用于银行 总行还是包括银行分支机构在内?
务参照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程序办理(《中国人民银 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 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 号))。
二、外汇账户管理 问题 3:境内机构开设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何申请?需要提 供哪些材料? 答:境内机构按银行要求凭公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证等在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手续,无需在外汇局备 案。
问题 4:注册地在外地的企业,已在当地外汇局登记备案,并 在当地银行开立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果在上海开立经常项目 外汇账户,需要到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哪些手续?
答:企业凭银行要求的相关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不需要到外汇局办理。
问题 5: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后开立外汇资 本金账户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是否可以申请开立 多个资本金账户?
“业务登记凭证”至银行办理资本金账户开立手续。2013 年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取消了外 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的个数限制。
问题 6:开设在外地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在上海再开一个资 本金账户,操作流程是什么?
答: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基 本信息登记手续后,可获得外汇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然 后可于异地银行办理资本金账户开立手续时出示。2013 年发布 的《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取消了外商投资 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的异地开户限制。
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问题 7:如何申请“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的用户代 码和密码? 答: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时,受理窗口会同时为 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并告知其国家外汇管理 局应用服务平台()系统 管理员用户代码(ba)和初始登录密码。如企业遗失初始登录密 码,可致电 58845215 或 58845281 查询。企业系统管理员登录后, 在系统中创建本企业业务操作员和密码,并分配权限。
问题 8: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进出口企业在依法取得对外贸 易经营权后,应当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 认书》及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名 录登记手续:(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 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对外贸易经 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 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问题 9:企业如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获得《对外贸易 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是否还需要办理名录登记?如何查询公司 是否办理过名录登记?
答: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是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 资格体现,企业在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 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企业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 测系统(企业端)或向开户银行和外汇局查询。
答:A 类企业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B 类或 C 类企 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 3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企业应当 在进口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 进行企业报告。对于已报告的延期付款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在货 物进口之日起 30 天内,企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 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进口之日起 30 天后,企业可通 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数 据进行调整操作。如进口一批货物分期付汇,系统提供了单笔报 关单金额拆分报告的功能。
问题 11:企业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发生后超过 30 天, 未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报告,如何进行补报告?需要提 供什么材料?
答:1.A 类企业 30 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 B 类和 C 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 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 业端)进行企业报告。
2.A 类企业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 类 或 C 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 3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 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货物贸 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企业报告。
对于按上述 1、2 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及 时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1)情况说 明;(2)进出口合同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3)国际收 支申报单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预收、预付报告时提 供);(4)进出口报关单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延收、 延付报告时提供)。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对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实 行总量管理。总量指标阈值根据全市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分布情况 确定。企业应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贸易外汇收 支单证审核原则;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 款,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企业收取货款 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 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并按规定及时进行企业报告。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别进 行分类管理。外汇指定银行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的 名录和分类状态,再据此为其办理业务。对 A 类企业,银行应审
核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一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 证后,办理付汇手续。对 B 类企业,银行在审核单证的同时,还 应按规定对 B 类企业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付汇额度的支出 还需要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付汇手 续。对 C 类企业,银行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 登记表》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手续。
答:企业应尽量保持出口和收汇币种的一致。 四、非贸易收付汇 问题 15: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可否向外籍员工支付外币工 资? 答:可以。 问题 16:境外母公司偿还境内子公司向第三方垫付的费用, 如果办理结汇,该如何办理?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境外母公司在境内发生的费用或交易应由其与境内实际 交易对手进行结算。如有真实合法的代垫需求,境内子公司向银 行提交真实合法的单证,银行审核后办理收入及结汇手续。
问题 17:境外公司境内代表处可否替境外总公司收取一笔 境内收入?并作为境外总公司的经费拨入款?
答:代表处起到业务咨询联络的作用,不得为其任何关联公 司做代收业务,办公经费应由境外汇入。
问题 18: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股东支付利润,是否需要到 外汇局备案?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答: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股东支付利润,对于 5 万美元(含) 以下的,银行原则上可不再审核交易单证;对于 5 万美元以上的, 银行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 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及其税务备案表原件。境内 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该业务直接在银行办 理,无需在外汇局备案。
五、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 问题 19:境内区外企业收到另一家境内区外企业通过报关 行报关进口的货物,向其支付货款时可否以外币付汇?如果使用 人民币付汇,与报关单的进口币种和金额不一致,信息也无法进 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境内区外企业购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但货权属 于境内区外其他企业,相关货物为从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
区域的,境内区外企业之间可以人民币收付,也可以外币收付; 相关货物为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境内区外企业之间 应当以人民币收付。如使用人民币付汇,所支付的人民币应与进 口报关单上的外币金额折算的人民币等值,并按规定进行国际收 支管理信息申报,申报后相关人民币付汇数据就会进入货物贸易 外汇监测系统。
六、外商直接投资业务 问题 20: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只需到 外汇局登记?注册资本到位后的结汇是否需到外汇局审批?外 国投资者再增加投资时,该投资额在国家规定的投资总额内,增 资款汇入境内时是否还需到外汇局登记或审批? 答:外商投资企业在新设立或者后续发生包括资本变动在内 的信息变更时,均需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 登记和变更手续,大多数情况下这一流程是在取得商务主管部门 的批准文件之后进行。资本金结汇不需要外汇局核准,直接至银 行申请办理,银行将按照外汇局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交用途真实性 证明材料。 问题 21.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资本外汇登记变更时,需 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外商投资企业因注册资本变更(增资或减资)向外汇局 申请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二)商务部门的批复; (三)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四)外汇登记证 IC 卡(回收原有 IC); (五)如外方以利润或股权增资的还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外债转增资的还需 提交《外债变动签约表》;房地产企业外方增资还需提交商务部 门出具的网上备案证明。上述材料除《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 务申请表》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收取原件 外,其他材料收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问题 22: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需到外汇局办理 什么手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基本 信息登记变更。申请时提交:
(二)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涉及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提供)。
上述材料除《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收取原件 外,其他材料收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问题 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 知》(汇发〔2013〕17 号)规定,IC 卡外汇登记证不再使用,外 资企业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时的流程是什么?
答:外汇登记证 IC 卡适用于原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 外汇局于 2013 年 5 月上线了新的资本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该系 统不再适用原有的外汇登记证 IC 卡。企业向外汇局申请办理资 本项目外汇业务时,外汇局将出具“业务办理凭证”,由企业在 银行办理后续的账户开关、资金收付手续时出示。资本项目业务 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和注销及因此产生的资金 收付;外债和跨境担保项下的登记、变更、担保履约和注销及因 此产生的资金收付;境外投资项下的登记、变更和注销及因此产 生的资金收付;资本市场项下的登记、变更和注销及因此产生的 资金收付等。
问题 24: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想投资控股国内另外一家 内资企业,需要在外汇局办理什么手续?这家内资企业被投资后 公司性质是否改变了?
答:根据直接投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除外商投资性公司、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资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三类经批准的以
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外汇资本金开展境内再投 资外,其余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尚不能使用外汇资本金开展境内投 资行为。但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其在境内经营产生的合法人民币所 得再投资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问题 25: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应到外汇局办理什么手 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包括外转外、外转中、中 转外、中转中)后,应向外汇局办理外汇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其中,涉及外转中和中转外两种交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获得 的外汇局出具的“业务办理凭证”交由中方至银行办理资金收付 手续。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二)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三)公司股权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外方向中方转让股权,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加盖公章和法 人代表签字); (二)外汇登记证 IC 卡(回收 IC 卡);
(四)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关于股权转让款支付的税务证明。 上述材料除《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税务证 明收取原件外,其他材料收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答:外商投资企业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外汇登记注销 后,外方所得清算资金可通过银行汇出:
(二)到期清算的,提供《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公告;提前 清算或需主管部门批准特别清算的,提供主管部门关于清算歇业 的批准文件;其他清算的,提供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 告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四)清算审计报告。 上述材料除《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收取原件 外,其他材料收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七、外债管理 问题 27:外籍个人是否能将其境内所得(如股息)直接借 给境内企业? 答:外债资金可以来源于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开立的账户,账 户内资金可以来源于其境内取得的合法收入。中资企业向非居民 个人举借外债必须事先取得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或外汇管理 局核定的外债指标。外资企业举借外债的规模不得超过其投资总 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企业签订外债合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须到 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
问题 28:境内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是否需要取得 外汇局的批准或备案?
答: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债纳入外债统计监测范围,如企业已 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其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批复,企业还需要在 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八、境外投资管理 问题 29:个人或者企业可否从事境外投资?企业如果要从 事境外直接投资,在购汇方面有什么限制吗?是否有经营资质或 者其他要求? 答:(1)目前国家政策没有对中国居民个人开放资本项目。 除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
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 的中国居民个人可以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外,其 他境内居民个人无法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2)境内机构可以从事境外直接投资,但需要事先获得境 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境内机构可凭境外投资主管部门颁发的 境外投资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境外 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凭外汇局的“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 理投资资金的汇出手续。
(3)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没有限制购汇的相关条款。外汇帮助 (4)是否有经营资质或者其他要求等问题请咨询境外投资 主管部门。
问题 30:境外投资外汇年检的流程是什么? 答:(1)各参加境外投资年检的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外汇管理 部门获取系统初始密码并添加系统操作员。登陆 。 (2)系统操作员登陆上述网站,直接在网上报送年检相关 信息。
问题 31:拥有中国国籍的个人在国外已注册一家公司,是 否可以以该国外公司为母公司,注册上海外资公司(全资子公 司)?
答:对境内个人以自己投资的境外公司作为投资人对境内投 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在外汇管理上定义为返程投资。以 返程投资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时,需提交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该表由外汇局境外投资 管理部门出具。外汇返佣外汇帮助外汇业务常见问题与回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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