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返佣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第49号外汇公告=26) return false; fontSize = fontSize+2; } $(.art-con).css(font-size,fontSize+px); });
一、中国电子口岸入网IC卡申领。凡开展进口付汇及核销业务、且尚未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的企业须在2003年9月30日前携带下列证明材料到当地直属海关数据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办理中电子口岸用户入网资格审查手续,凡已取得中国电子口岸入网IC卡的企业,可凭已申领的中国电子口岸入网IC卡开展进口报关单核查业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迁移时间安排及有关业务操作。为保证迁移工作不影响企业开展正常的进口业务,迁移工作拟分步实施。
(一)2003年9月1日至10月4日,实行新旧系统并行,即“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分别在169网(以下简称“旧系统”)和中国电子口岸网(以下简称“新系统”)同时运行,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使用新系统或旧系统办理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核查业务。
(二)2003年10月5日至7日旧系统数据切换。在此期间,新旧系统均不能办理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核查业务操作,请企业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三)2003年10月8日起,旧系统正式迁移到新系统运行。即从2003年10月8日起,旧系统不再受理新的进口报关单核查业务,外汇公告除尚未结案进口付汇报关数据仍在旧系统内处理外,新开展业务必须在新系统中办理。
三、外汇公告进口企业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有何问题,请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设在当地的分中心联系,联系电话和地址详见附件。
=26) return false; fontSize = fontSize+2; } $(.art-con).css(font-size,fontSize+px); });
网站管理: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技术支持电话外汇返佣
关键词:外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