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他人买卖外汇进行转账操作不是实际利益获得者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共犯?外汇帮助在非法买卖外汇类案件中,有一类非常常见的从属人员,就是帮助地下钱庄或者涉案团队进行转账操作的人员,这类人员,在大多案例中,很多都是相关倒卖外汇人员的家属(多为女性家属)、下属人员,这类人员,接受他人指令,进行相关的转账操作,有时也会进行相关客户接洽、沟通等等,但是,非法买卖外汇的主要收益不是他们所得,相关外汇交易汇率牌价的决定者不是他们,他们在整个倒买倒卖外汇交易中,起到的角色就是听从指令进行操作,那就属于比较典型的从犯。
在刑事案件中,所谓从犯,是指制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外汇帮助对于从犯的认定,主要是从情节上认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收益、角色、执行事务等等。
不仅仅是对于外汇来非法经营罪,对于所有刑事案件而言,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等情节,都是可以从现实角度争取到从轻、减轻判决的关键情节。比如在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案件中,即便出现数额无法扣减到2500万人民币以下,但是如果被认定了自首或者从犯,都有可能将量刑降低到五年以下,甚至争取缓刑。相关的缓刑判例,不胜其数。
因此,如果他们主观上对于转账操作属于倒卖外汇是明知的,一般就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共犯,但是一般都会被认定为从犯,综合其他情节后,外汇帮助往往能获得相对较轻的处罚。因此,从辩护律师的角度而言,如果为该类人员辩护,就要通过对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聊天记录等书证或者电子数据等等,确定当事人的是否在主观上明知,如果不明知或者不应该明知,就可以争取无罪辩护;如果的确存在其主观上存在明知或者应该明知的证据,也应该尽力以从犯角度争取罪轻辩护,力求获得最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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