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4月,银行结汇9911亿元人民币(等值1574亿美元),售汇9241亿元人民币(等值1467亿美元),结售汇顺差669亿元人民币(等值106亿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4月,银行结汇9911亿元人民币(等值1574亿美元),售汇9241亿元人民币(等值1467亿美元),结售汇顺差669亿元人民币(等值106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9320亿元人民币,售汇839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924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591亿元人民币,售汇846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255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690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373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317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364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969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6050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1636亿元人民币。
2018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37533亿元人民币(等值5916亿美元),累计售汇38019亿元人民币(等值5992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486亿元人民币(等值76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3556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34752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808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197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326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294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532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6147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819亿元人民币。
2018年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6723亿元人民币(等值2656亿美元),对外付款17348亿元人民币(等值2755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625亿元人民币(等值99亿美元)。
2018年1-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70529亿元人民币(等值11112亿美元),对外付款70447亿元人民币(等值11104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82亿元人民币(等值8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声明本站分享的文章旨在促进信息交流,不以盈利为目的,本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